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机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公平的原则,依法有序流转土地、草场的经营权。

自治机关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逐步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

自治机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