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的红色资源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