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红色资源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向同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提交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综合意见和资料;
(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按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拟订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公示期满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