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大遗址,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具有反映成都历史文化信息,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等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窑址、陵寝墓葬、古驿道、古代农田水利设施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包括:

(一)宝墩遗址、郫县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村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遗址、高山城址等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群;

(二)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等古蜀文化遗址群;

(三)东华门遗址、怀安军遗址等重要城市遗址;

(四)青羊宫窑址、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古窑址群;

(五)王建墓、朱悦燫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等大型墓葬群;

(六)水井街酒坊遗址等酒坊遗址;

(七)云顶山遗址等宋(蒙)元山城遗址;

(八)其他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大遗址。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