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