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