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名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进入。在公安等部门指导下,按照行业安全防范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日常工作机制,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执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