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医疗文书、医疗广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以及其他新媒体平台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