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0, 2022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2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空间布局、设置原则和配置标准。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支持和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Chapter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
(二)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三至十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所村卫生站;人口较多或者村卫生站难以覆盖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设村卫生站,人口较少或者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站。
Chapter 3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公开招聘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对全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等人员可以按规定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公开招聘政府规定的临床医学等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应当具有高等院校相关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两年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在岗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鼓励和支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站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培养院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接受定向培养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促使各签约主体全面履行定向培养协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在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同岗位医疗卫生人员。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生可以下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镇卫生院从事多点执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具有全科医学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可以上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镇卫生院多点执业。
鼓励和引导公立医院在职和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专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开展业务指导。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鼓励和引导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Chapter 4基本医疗服务
分级诊疗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推进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向预约、转诊制度,建立便捷转诊通道,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与管理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服务收费价格差别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基本药物目录外的慢性病患者医保药品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范围。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医保部门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上下联动机制,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品种和数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用药目录衔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健康档案的管理,防止丢失,保护好城乡居民隐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区,为签约城乡居民提供集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与健康管理为一体的宣传、签约、预约、全科诊疗、健康管理等连续性的个性化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采取团队服务形式,也可以以个人为签约主体。组建团队提供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提供有针对性、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综合、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城乡居民个人按规定共同分担,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Chapter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Chapter 6保障与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业务用房,并承担设备购置、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及人员培训和招聘等费用。
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偿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惠民政策而减少的收入,按规定足额、及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偿。
对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
Chapter 7附则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三)家庭医生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镇卫生院医师、乡村医生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职称退休临床医师。
(四)家庭医生团队是指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以及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者乡村医生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