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规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违规建设、配置、维修、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四)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组织禁止性活动的;

(六)超过开支范围和标准举办会议和组织活动的;

(七)未依法履行机关节约能源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以及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