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中小企业反馈。
中小企业诉求事项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