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归国和外籍人员等参与创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中小企业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创办中小企业,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障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与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