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供给。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以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