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车;

(二)辱骂、挑衅、殴打、拉拽驾驶员,或者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车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故意干扰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通讯频率;

(六)在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七)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道或者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

(八)乘车期间将身体伸出车外、跳车等影响人身安全;

(九)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