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保障安全经费的足额投入,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设施;

(四)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运营车辆、安全设施设备状况良好;

(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驾驶员定期体检、心理疏导制度,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

(六)加强安全防范新技术建设,推广应用车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自动监测、智能报警等技术,提升安保智能化水平;

(七)及时处理、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八)加强公共乘车安全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在城市公共汽车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