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充(换)电站等相关设施。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