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调查评价情况,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修复、地下水补充等专项规划。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制定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布局时,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确保符合水资源规划要求,并与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