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渠道,接受投诉,并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