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

县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等措施,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