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大通牦牛、大通马铃薯等区域公用品牌和老爷山蔬菜等产品品牌,建立品牌培育、创建激励机制,对品牌使用主体开展品牌培育、品牌保护等知识培训,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品牌的培育、运营、管理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