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地质遗迹建议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列入名录的地质遗迹。

对本市已纳入自然保护地的地质遗迹的管理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列入地质遗迹名录、尚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保护的地质遗迹开展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工作。

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地质遗迹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