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规定上报。
当地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依法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