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区域评估和单独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为建设单位免费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每五年进行更新。特定区域地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规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开展补充评估。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单独评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评估单位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单独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