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开展地质灾害普查,识别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规模、空间分布、影响因素、成因、变形破坏特征、威胁对象、稳定性,评价地质灾害易发性、危险性、风险性,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风险区;
(二)对规划建设区、重点集镇区、岩溶地面塌陷区、软土地面沉降区等开展三维立体高精度调查,精细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风险区。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每五年进行全面更新,每年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核销和新增情况进行年度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