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在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委托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受托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