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本市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依法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