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研究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依照法定权限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制定、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者作出处理。
本市制定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在制定、实施、宣传等环节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沟通协作。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连续、稳定,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