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依法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有关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并将承诺书、履约践诺的相关数据信息归集至市级统一平台。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