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加强重点学科(专科)建设,提供优质特色的中医药服务:

(一)州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提升中医药诊疗疑难杂症服务能力;

(二)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二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提升诊疗常见病、多发病服务能力;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建设中医馆,开展中药饮片、中医适宜技术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