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医疗文书一并存档。

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施行手术,属于第八条第三项情形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