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
(二)对重要信息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三)对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库采取容灾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四)编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和安全保密责任,并对其履行监督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