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本省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重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系统加强保护。重要信息系统的范围和识别指南由省网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认定规则,根据认定规则识别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通知网络运营者,并向省网信、公安部门报送识别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