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完善各类人才下沉服务基层和一线的政策机制,推动人才跨城乡、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顺畅流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科研院所自主设置创新型岗位,促进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