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应当报送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需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效果图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四)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出现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