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树木、居住区墙面、楼道等处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横幅等宣传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活动结束或者期满后及时清理、拆除。宣传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拆除,每处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