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公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批准后二十日内公布。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村庄规划涉及村民小组的规划内容应当经村民小组讨论,并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
村庄规划编制所需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未通过本条第二款程序的村庄规划,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