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四)收集整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六)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人员组成。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人员在派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聘规划师、协管员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