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反映企业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县域以上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某一时期在县域以上区域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四)反映轨道交通、航空、冶炼、冶金、化工、烟花鞭炮、陶瓷、建材、纺织等株洲特色工业文明发展历程的;

(五)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的;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经营管理模式;

(七)商标、商号在县域以上区域内著名的;

(八)为株洲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旧居、相关实物及相关事迹资料;

(九)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根据工业遗产的价值大小,列入市级、县级工业遗产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