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取水量较大且不按有关规定实行节水改造的;
(五)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限制取水量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