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有机肥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场所,石材、建材加工场所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清洁;
(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进行完全覆盖;
(三)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五)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车站堆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