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因维修等原因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