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下列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

(一)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健身园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二)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

(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

(五)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