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市和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运行;

(四)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五)科学技术全域普及、交流与合作;

(六)科学技术奖励;

(七)资助知识产权工作;

(八)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

(九)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十)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十一)其他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