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加强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完善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工作衔接,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完善相关审查程序和考核机制,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创新司法确认工作方式,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