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满十年后的半年内,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一次可靠性检验评估,此后每隔五年进行一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每隔三年进行一次。

建筑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可靠性检验评估: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