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实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沿河设置截污管道等有效截污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的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沿河管网排水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技术指导,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调度,维持河道生态基流,改善河道水体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