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流域性、区域性等国家、省管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护堤地有规划控制线或者征地红线的,依规划控制线或者征地红线确定,但是护堤地范围不得小于十米。处于城镇段的河道(段),在确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其管理范围可以作适当调整,但是护堤地范围不得小于五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以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河道,按照城市片区水系规划,河道管理范围为规划河口外两侧各不得小于五米。尚未编制城市片区水系规划的,管理范围为水域以及现状河口外两侧各十米。

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