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违反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六)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违反第十四项、第十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