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以及汽车停放费标准,并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动态评估调整;
(二)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指导和监督安防设施的设置、维护;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养老服务业务;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工作;
(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