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提议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业主大会或者经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所需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